拆迁补偿属于补助,但具体数额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没有统一标准。补偿应与当事人协商确定,避免纠纷。拆迁补偿标准由市县公布。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搬迁补偿款应扣除递延收益后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与资产相关的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可根据费用发生时间确认为递延收益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法律分析
企业拆迁是否属于补助,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而定。对于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每个地方都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也非常多,如当地房屋的市场价格以及当地的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是最好的,这样才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的纠纷问题。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公布。《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补助》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拓展延伸
是否应将企业拆迁款视为经济补偿?
是否应将企业拆迁款视为经济补偿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一方面,拆迁款可以被视为对企业因拆迁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有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并促进其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将拆迁款视为补偿可能会导致在拆迁过程中滥用权力,剥夺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审慎对待拆迁款的定性,确保公平、合理地补偿企业的损失,同时加强监管机制,防止滥用拆迁权力。只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拆迁过程的公正与和谐。
结语
企业拆迁款的定性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拆迁款对企业的经济损失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补偿,有助于其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滥用权力可能剥夺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审慎对待拆迁款,确保公平、合理地补偿企业损失,并加强监管机制,防止滥用权力。只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拆迁过程的公正与和谐。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
市、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