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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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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合同

甲方义务

1.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厂规厂纪等、培训考核与管理。

2.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应享有国家的劳动工作、学习、生活条件。

乙方义务

1.自觉遵守各项劳动纪律,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2.刻若钻研业务技术,尽职尽责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严格遵守规定的各项条款。

七劳动合同的与终止

(一)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予以辞退的;

4.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三)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4.经甲方同意,被招为合同制工人或参军自费考入中等以上专业学校的。

(四)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七条(一)款规定的;

2.合同期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

5.符合国家其他规定条件的。

(五)合同期满必须终止合同。因生产(工作)需要,可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招用手续。

(六)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及(二)款中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八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元。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以致给对方带来损害时,违约方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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