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主观要件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另一种认为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我认为后一种意见值得商榷。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心理状态的差异。
法律分析
1、目前在法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另一种认为,此罪不仅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而且间接故意构成的盗窃罪数量相当可观。我认为后者的观点值得探讨。在此,我将就此问题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观点,以期向法学界的同仁请教。
2、我国刑法理论将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尽管它们的罪过形式都属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后果。但是,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一种是期望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另一种是放任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换句话说,一种是持有追求和期望的心理状态,而另一种是持有漠不关心和听之任之的心理状态。这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最本质的区别特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