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土地合同到期附着物的处理如下:
1.有庄稼或建筑物的可与发包人协议处理,在未争得发包人的同意必须恢复承包时的状态,一切责任自负;
2.有附着物的自行处理,通常应当达到承包前的状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02 土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