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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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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范文1

关键词:;征管;税收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01

网购正在逐步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从以前尝鲜变成了一种必需的生活方式。随着商品交易的逐步网络化,交易信息确认、数据加工处理和纳税控制都发生了相应的改变,而每一环节的改变都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新的影响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

1.税种认定问题多

(1)营业税、难界定。传统商务中销售产品、无形资产,提供劳务及特许权使用费等行为已难以区分,电子商务情形下更是无所适从。

(2)税率征收不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公司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税,实践中多按“其他服务业”的税率对电子商务公司征收营业税。

2.税务管理环节困难

(1)纳税人身份认定困难。电子商务交易主要使用电子支付,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其真实交易额,也就无法准确划分其管理种类。

(2)协护税网络薄弱。目前我国协护税网络较为薄弱,加之缺少必要的制度约束,使电子商务形成了税款无处征收的尴尬境地。

(3)财政收入划分无据。电子商务下货物和服务因网络极大降低了物理位置存在的必要性,从而形成纳税地点不明,财政收入划分缺少依据。

(4)使用难管理。B2C电子商务直接面对消费者,鲜有开具的;C2C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多卖家连税务登记都未办理,更是难觅踪迹。

3.电子商务状态下税务稽查的难度加大,效率降低

(1)税收违法手段多样。电子商务纳税人偷漏税行为更加隐蔽,而且手段也呈多样化发展。如今电子商务交易种类繁多,交易流程全部实现信息化流转,加之资金结算方式多样、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频繁、现金交易等,传统的稽查手段及方式难以间效。

(2)金融机构管控不严。各金融机构竞争激烈,对纳税人多头开户、现金使用泛滥监管难,同时各种银行信用卡的出现,也为纳税人隐匿收入提供了便利。相对而言税务机关无法准确获知纳税人账户数量,跨省交易查询更是困难重重;同时银行的交易信息中常常夹杂着很多个人消费记录,逐一甄别难以达到。

(3)证据取得难度大。EDI技术的运用,使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而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1.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与相关部门合作,实施多方监控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新兴的网络贸易的约束已显得力不从心,应及时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种、税目等问题实时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应联合财政、金融、工商、海关、外汇、银行、外贸、等部门,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作规律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解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可控性处理,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2.建立网上交易经营主体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制度

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应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管理条款。。

3.建立电子商务税款代扣代缴制度

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适合建立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即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中的支付体系作为监控、追踪和稽查的重要环节。在确认交易完成并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支付给卖方货款时,就可以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货款包含的应纳税款,并由运营商在支付成功后及时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4.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投入力度,培养面向“网络税收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较量。电子商务本身就是一门前沿学科,围绕电子商务的各种相关知识也在不断发展,而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更缺乏相关的电子商务知识。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利用高科技手段来鉴定网上交易的真实性,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从而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参考文献:

[1]丁涛.电子商务征税——机制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商贸,2010(10).

[2]王腾宇.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及对策[J].中国商贸,2012(12) .

[3]梅新育.电子商务征税时机已到[J].商周刊,2013(6).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范文2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问题 挑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4-0050-01

一、电子商务下税收问题的挑战

近二十年来,电子商务取得长足的发展,2008年1月29日世界互联网媒体测评机构“尼尔森在线”公布的研究数据显示;全球在线购物的网民已经达到85%。截至2008年3月13日,按用户数量计算,中国已经超过美国而成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网络市场购物成交额达到590亿元。据淘宝网监测数据发现,截至2007年12月31日,中国的网购人数超过5500万。。但是,怎么样操作,还是一个难题。

(一)征税对象界定问题。传统贸易的税收征管主要是依据交易双方所提供的劳务或商品买卖等,并对其有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很难发现和监控通过网络销售数字化产品的真实情况,因而无法据以征税。

(二)纳税主体的判断问题。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是比较容易的,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电子商务中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铺及销售人员,即使是交易的整个操作流程,包括交易的合同、票据、支付手段(如支付宝)都是以虚拟方式出现的。所有这些,都造成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三)税收管辖权的界定问题。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一般来说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利所能达到的范围。世界各国要么采用地域税收管辖权要么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

(四)税收征管问题。传统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税务登记、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基础之上。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电子商务模式下,纳税人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并且不需要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传统的计征手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实行有效跟踪。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同时电子货币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中介环节,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税务机关很难进行有效监督。

(五)税款流失风险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壮大,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网上经营,其最直接的结果是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使现行传统的税基受到侵蚀。另外,由于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还来不及制定相应的对策,以及中国大量低层次、素质低的征管人员造成大量征税征管盲区,从而导致大量税款流失。

二、电子商务下税收应对策略

(一)完善现行税制,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税制条款。国家应该重视和研究电子商务下的税收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避免税收的流失,主要包括现行税制为基础,明确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问题。在调整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各个税种中增加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规定,明确电子商务模式下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逐步调整税制结构,对现行的、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以及关税等税种增加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规定,明确网上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便于征税。

(二)加强对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的日常监管。电子商务的主体是企业,因此,必须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其一是建立企业备案制度,要求所有开展网上经营业务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电子信息上报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注册、注销登记,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其二是电子商务业务单独会计核算制度。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并将上网的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三是实现信息共享,要联合财政、金融、工商、银行、等部门,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作规则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建立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

(三)建立适合电子商务的新税收征管体系。电子商务中的一个主要的问题是税收征管中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得电子商务中的税收征管出现了盲区。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我建议从三个地方着手:一是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抓紧形成覆盖全国税务系统广域网,并实现税务机关与相关金融部门以及网上商业用户相连,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只要从事网上交易,必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有关上网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限时不办理的进行严格的处罚措施。三是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

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统一、实用、高效的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避免因为电子商务的出现税收的大量流失。

(四)培养适合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税收征管专业人才。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缺乏必需的电子商务知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需要大量既精通信息技术,又具有扎实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因此,要顺应时代潮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着力培养精通税收业务、信息技术、外语、法律及管理等方面的人才,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面,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税务。

参考文献:

[1]汪向阳,《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J】,甘肃农业,2006、9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范文3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对策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概述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交易突破时空、交易虚拟化、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交易透明化,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竞争日趋激烈。根据《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1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42亿。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由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及税收征管手段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免税,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会严重阻碍它的发展;另一种是征税,认为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国家的收入将会大大减少。2003年,欧盟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地区,开创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先河。

一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不能脱离本国的财政经济状况,应当保障税收基本功能的实现。我国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在线上还是在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电子商务也应该是应税交易的一种。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但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已对现有的税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们在致力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应该未雨绸缪、尽早规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其带来的税收问题,着手制定出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建议

1、以税收中性、公平税负为基本原则,不单独开征新税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尽量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额外损失,征税应当尽量避免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选择产生影响的税收制度准则。公平税负原则是指以税收负担的公正、平等为目标的税收制度准则。

开征新税的前提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电子商务虽然是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但是从商务本质看,电子商务仅仅是基于传统商务的形式的改变,可以理解为传统商务形式的发展与延伸,其内容仍然是现实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与劳务,实质未发生变化,并没有超出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范围之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和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通过对相关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扩大税法的适用范围。这样既能适应目前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并存的现状,又降低了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和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还将纳税人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偷税与避税的可能性降到最小限度。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日益成熟,再对其进行合理修订,直至开征新税种。同时,在短期内必须利用税收优惠来鼓励使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可以适当给予电子商务税收优惠。

2、对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修正,增加服务器等符合电子商务特性的认定要素

。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另一国征税,但其利润应仅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为限。。这种营业场所并不一定是企业所有,有的可能是租用的;这种营业场所应具有固定性或永久性,足以表明它是常设。包括为长期目的而设立的但因特殊原因提前清理歇业或为短期目的而设立的但实际经营已超过临时期限的机构;这种场所应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而不是为本企业从事为营业性质的准备活动或辅助活动,如仓储或样品陈列等的场所。

常设机构是一个开放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有必要在电子商务活动领域进行丰富。。。。

3、建立电子商务工商税务登记制度

我国应确定统一标准,要求工商和税务部门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登记工作。纳税人在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前必须到税务部门进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增设域名、网址、用于交易服务器所在地理位置等内容,由税务部门核发数字化税务登记证和纳税人识别码后,才可获得网上交易的资格。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6月日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

4、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水平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依赖于先进的税收基础设施,应进一步以“金税工程”建设为契机,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信息化水平。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税收征管软硬件,建立电子税务平台,集成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等功能。

在电信运营商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安装税控器,对电子支付进行有效监控,获得电子商务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在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嵌入具有自动跟踪和统计功能的网上征税软件,在网上交易成交时自动计算税款并划入指定的账户。开发电子商务税务巡查软件,安装在各个网络节点的服务器上,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对偷逃税行为的详细信息自动记录下来,并把相关检查数据传回税务部门。电子商务纳税人按期以电子邮件或其它电子数据传输形式直接将各类报税资料发送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经过电子审核、计税、划款、入库并将回执发送给纳税人。电子商务纳税人应以可阅读的电子方式保存纳税记录,并保存一定年限。

我国还应当大力推行电子。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凭税务登记号和识别码确认后,从电子库出售给纳税人。电子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在电子上附有税务部门的数字签名。。电子能对电子商务中存在的应纳税主体进行有效监督,大大节约了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

5、重视人才培养,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

注重对税务人员综合能力的培养,不断加强后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倡终身学习。培养一批政治合格、业务过硬,即精通计算机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的专门人才,从而实现税务人员从单一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人员队伍。

税务部门要加强同电信运营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工商、、银行、认证中心、外贸、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进行跟踪、监管、征税等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共同建立全方位的信息网络,构建出覆盖全局、全方位监督的综合治税系统。

6、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作与交流

。。偷税避税者还会利用网上银行的无国界性在瞬间把资金转移到全球任何一个角落,使得国际偷税避税活动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是国际性的,单独一个国家的税务部门很难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情况。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与交流,做到经验和信息的共享,收集纳税人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防止偷税避税,保证国家的税源不流失。这样才有助于共筑公平、透明、简洁、便于管理的国际税收征管和稽查的新体系。

三、结束语

开放的因特网没有国界,我们要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分析,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健全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策,防止各种各样税收流失现象的发生。未来我国应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将电子商务涉及的内容写入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法、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电子商务行为税收征管的界定标准等内容。既给电子商务留下充分的发展空间,又要严格防范电子商务偷税避税的行为,促使我国电子商务走上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杨江文: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其相关对策[J].经济与管理,2007(7).

[2] 戴弦:税收管理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的挑战[J].辽宁经济,2007(11).

[3] 杨京钟:基于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征管的理性思考[J].电子商务,2008(11).

[4] 刘树清、火颖、徐绍文:电子商务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管理观察,2009(11).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范文4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种新的贸易形式——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起来,它正以其空前的无限的生命力推动着部门经济、区域经济、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跃上一个新的台阶。但同时电子商务也对传统的商业经济模式和方法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特别是对现行税收制度、税收管理模式提出了全面的挑战。本文认真分析了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并积极研究和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2)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并且,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还有,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大难题。

3、课税对象认定问题

(1)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

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纵观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流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的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务稽查上有效实现的难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务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资金的各项细节。。

(2)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使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也不明确。

4、税收管辖权问题

(1)双重征税问题

。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重复征税。

(2)纳税人避税问题

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二、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1、在指导思想上应引起重视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但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认识和对待我国电子商务和税收的关系上,应本着“积极面对、加强研究、互促互动”的指导思想来加以处理。所谓“积极面对”就是面对全球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面对的态度,树立超前意识,更新传统观念,以顺应和迎接新的时代。所谓“加强研究”就是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税收和现行国际税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战,我们首先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明白其对我国现行税制、税收

、涉外税收等的影响之所在,从而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参照世界税制、税则变动最新情况提出我们的应对举措和方略。所谓“互促互动”,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税制、税则和税收,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的安排,又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中去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它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

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希望各国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会公平台理。

(3)适当优惠原则

。对于这一崭新、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国家从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还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和法律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备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1)扩大征税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适当扩大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从而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这是法律应尽快予以明确的。在税法上将电子商务纳入的征税范围,可以明确纳税义务,划清征管权限。为了平衡地域间的税源分布,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一道,而消费地已缴纳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这样: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

这样不仅有助于消除重复课税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强服务贸易的流动性,并可防止出于财政利益考虑对网上贸易的干扰。

(2)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

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并将开具的专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3)采用固定的税率和统一税票

考虑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商品和提供劳务特殊性,及目前传统交易此类商品的税负情况,利润按公平的原则在消费者居住地进行分配,消费者居住地采用固定的税率征收,消费地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X固定税率,固定税率不宜过高,一般以1%一2%为宜。这样既可以平衡地区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时又不会出现退税。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性,销售地税务机关与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都有征税,而且消费地税务机关征的税可以用作抵扣,从征管角度出发要求使用统一的税票,并逐步使用无纸票据,以及采取电子化的纳税申报。这样也便于税务机关通过本身局域网展开交叉稽查,防止逃骗税发生。

4、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电子化

(1)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现电子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的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一淮南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的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钥匙管理系统。同时,税务系统也应做好电子商务用户专门税务登记,并与银行、网络技术服务部门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监管更加有力。该制度要求采用国家标准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设立唯一的纳税识别码。

。电子缴税是指税务局、银行、国库建立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该环节完成了纳税人、税务局、银行和国库间电子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

(2)开发电子征税软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当技术成熟后,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建立电子稽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联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堵塞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税务稽查、大面专用防伪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票证系统、丢失被盗专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函件调查和相互协凋。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应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为了与本国税收的接轨,防止国际互联网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发展中国家应逐步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争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网络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范文5

关键词:电子商务 避税 对策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信用卡的普及、的支持和推动,形成了一个通过高效、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信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并能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易的商务活动,即电子商务。近几年来,这一电子虚拟市场呈现出爆炸式的发展。它为市场注入了新的生命力,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其独特特征,因此对传统货物交易方式下的税收制度、税收管理、税收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产生新的逃税、避税方法,虽然我国暂时未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相对成熟,对其征税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否则,将造成我国税收的大量流失,严重损害我国税收利益。

一、电子商务特征

(一)交易凭证无纸化

传统交易下的凭证、、合同都被电子数据模式所代替,传统交易模式是以、合同为载体的征税模式,而电子商务是利用互联网在计算机中操作,所有信息都存储于电子媒介,并没有、合同,协议即使有交易记录,操作人也可以随时将其删除,使得税收征管失去可靠的基础,大大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主体隐匿性

传统电子商务交易主体都是确定的,都是经过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的法人,而电子商务经营者,则是基于网络的虚拟企业,这些网络上的企业已不再是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完整的经济实体,它们根本不具备的法人资格,他们可以在买卖双方在不谋面的情况下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并在线电子支付的一种商业运营模式。

(三)地域的广泛性

传统贸易受地域影响较大。而互联网是一个规模庞大、遍布全球的国际交互网,基于互联网可以跨越地域,无限缩短了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之间的距离,突破了空间的,成为全球性的商务活动。

二、电子商务避税的原因

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纳税人通过各种手段来达到少交税。逃税、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收征管中的弹性、利用税法中的漏洞以及转移利润,产权脱钩等一系列手法争取不交税或少交税所采取的不同方式和方法。据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市场现状发展分析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8.1万亿元。如果他们利用税法漏洞进行逃税、避税,将大量流失税收资源。加强制订针对电子商务的逃税、避税的法律,成为了当务之急。。

(一)税收发生转移

。在经营地开设网上银行,直接从存货地发货,对方将款项直接汇入经营地,完成交易。虽然我国实行的是对本国居民来自全球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来自本国的所得征税。。

(二)传统稽查方式无用武之地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明细都是通过电子方式存储,他们可以不留痕迹的将其修改或删除,还可以通过加密的手段掩盖交易信息。导致传统的以凭证、帐簿为依据的稽查方法对无用武之地。

(三)缺乏法律依据

由于电子商务主体确认较困难,企业可以轻松的上网进行交易,对于是否应办理税务登记、网上交易的相关事项现行税法还没有明确规定。。

三、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一)健全和完善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建议修改各法律制度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如《税收征管法》、要明确在互联网上开展业务的公司与其他公司一样要遵守同样的税制;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征税的方式采取平台代扣代缴的方式,启用电子,每月对已开具的电子进行抽奖,让消费者养成购物开具的习惯;在各个税种中补充对网上交易征税的相关条款;;坚持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并重的原则。

规定通过“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的实际转移日期来确定网上交易应税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复合性人才培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需一大批既精通税法又要熟悉英语和计算机应用技术的税务工作人员,只有在技术上、水平上超越被管理者,才能有效控制电子商务中的应税行为。

(三)加强税收管理的国际协作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未来经济发展的潮流,开展双边或多边情报交流,加强国际情报的交流,。扩大与相关国家的税收监管合作,充分、及时地掌握企业的经济活动信息,在制定相关电子商务税收时,应协调国际有关法律、法规的差异,在维护我国和利益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各项法律措施。

(四)制定税收的“中性”原则

电子商务给年轻创业一代提供了很多的就业机会,它突破了传统的商业环境,因此在制订税法时应考虑中小年轻电子商务者的创业激情,如在制定起征点,免征额时,额度要相对提高一些,保护正在兴起的良好的商业环境。

参考文献:

[1]何其智.税务筹划疑难问题.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9)

[2]钟强.电子商务概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9)

[3]李艳.电子商务大潮中的税制改革.企业经济.2004(10)

[4]曹亚晖.浅谈电子商务对税收之避税问题影响.会计之友.2008(12)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范文6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网络经济风起云涌。本文着重分析了“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带来的巨大影响,以及制定电子商务的原则,并探讨了我国在近期以及较长一段时间内应对“电子商务”的思路及对策。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网络经济风起云涌。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对国民经济产生巨大影响的同时,也对税收制度、税收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新得挑战。本文着重从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以及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原则、思路及对策方面进行粗略的探讨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指在Internet上进行的商务活动。从狭义上看,电子商务也就是电子交易,主要指在网上进行交易活动,包括通过Internet买卖产品和提供服务。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还包括企业内部商务活动,如生产、管理、财务等活动以及企业之间的商务活动,它不仅仅是硬件和软件的结合,更是把买家、卖家、厂家和合作伙伴在Internet上利用网上技术与现有的系统结合起来开展业务。所以电子商务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和网络基础设施,在按一定的协议连接起来的电子网络环境下所从事的各种商务活动。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

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在一个“虚拟”的市场进行交易活动。其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等特征,已使我国原有的税收征管面临挑战。

(一) 加大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贸易,其结果一方面是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目在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很大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又是个迅猛突来的新生事物,以致于税务机关还来不及全面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形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本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所得税等税收大量流失。

(二)对税收公平原则形成冲击 电子商务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很多情况下,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轻易地避免纳税义务,这势必使电子商务企业的税负明显轻于传统贸易企业的税负,导致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

(三)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 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也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电子商务,也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无纸无址”的纳税主体呈现多样化和模糊化,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机遇

电子商务相对传统贸易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电子商务在给税收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也给我国税收带来了机遇。

(二)电子商务间接地提供了“税收把柄” 每个征税点构成一个“税收把柄”, 只有把握住税收把柄,才能取得税收收入。税收把柄越完善,税收收入就越多。例如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中,采取层层分销的方式,流通环节的增加不仅使经营费用上升,而且使征税点十分分散,而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定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包括了售前服务、交易和支付以及售后服务的商业运作全过程。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将从根本上改变原来产品从生产经流通到消费的物流过程,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使征税点相对集中,税收把柄更加完善。

(三)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提供了机遇 账簿、凭证管理不仅是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的基础,而且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可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会越来越高,账簿、凭证等均可在计算机网络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且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机关毫无觉察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之间的付款结算业务,这就使以传统纸制凭据为根据的税收征管稽查失去了基础,也就迫使税务机关必须进行“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对此,我国可借鉴欧美等国家提出的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买方、卖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器中,可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以此确定纳税额。 转贴于

三、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研究

(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原则

有关专家指出,在新经济条件下,科技每时每刻在改变着贸易的流程、面貌,电子商务的税收框架必须是灵活具有韧性的。 1、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在制定相关税收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制形成太大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 2、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即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不然会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影响到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3、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 4、税收与税务征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可能的税务征收管理水平为前提来制定税收,保证税收能够被准确的实施。 5、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应当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6、前瞻性原则。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

(二)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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