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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试用期延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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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常委会、、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三)、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常委会、、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三)、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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