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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冬季取暖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知道科技

关于调整冬季取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根据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冬季取暖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现将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7年起,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的标准调整到取暖期每人每月补贴150元,取暖期按4个月执行。

  2.在册职工供暖期每人600元取暖补贴随工资发放,款源在相关成本中列支。

  3.离退休人员供暖期每人600元补贴随11月份基本养老金发放,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4.离休老干部仍按原补助比例及差额凭据报销(老红军100%,抗日战争时期的70%,战争时期的60%)。

  5.提高补贴标准后,前发取暖补助不再执行,采暖工作按市场化管理,由供暖单位按规定收费。

  

○○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章)    

关于向有关人员增发2008—2009年度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

区、县,市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考虑到供暖价格调整给城镇有关人员的生活带来一定困难,根据省《关于向有关人员增发2008—2009年度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15号)精神,市决定向有关人员增发2008—2009年冬季取暖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发取暖补贴的人员范围

    本次增发冬季取暖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市低保户,机关、事业及企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增发取暖补贴的标准

    2008—2009年度取暖期,城市低保户每户增发100元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及企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取暖补贴。取暖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这次增发取暖补贴是为缓解供热价格上调后给城镇有关人员生活带来的影响,属于一次性临时措施。

  三、增发取暖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城市低保户的取暖补贴资金,用市级价格调节基金解决。

  (二)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比例负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

  (三)企业职工取暖补贴由其所在企业自行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解决。

               

西安市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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